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訴,30,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揚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件被告范揚皓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其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7 年度偵字第5439、5543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08 年度金訴字第8 號被告郭昌霖涉犯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於民國108年2 月14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 年2 月12日投檢增信108 偵449 字第1089002805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

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08年度金訴字第8 號案件,業於108 年1 月24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8 號案件之108 年1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參。

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開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8 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