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重訴,4,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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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尚仰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尚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就被訴事實坦承犯行,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就本案再聲請調查新事證,被告已無任何串證或滅證之虞,且被告在押之情緒不穩,希望能透過家人會面來舒緩被告情緒,爰依法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鄒尚仰因涉嫌殺人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但依證人所述、監視器畫面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同法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若予具保於恢復自由後,可能逃亡或勾串證人為有利於已之證述,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若不予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8 年2月26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本院於108 年3 月25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雖仍否認部分犯行,惟被告及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提出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亦均未就本案再聲請調查任何證據,則本院審酌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以防止被告勾串證人影響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已消滅,爰解除對被告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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