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8,附民,113,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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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唐瑞萍
被 告 崔家修
張凱勝
上列被告等因107 年度訴字第178 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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