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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7號
原 告 連世豪
訴訟代理人 張本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鴻霖
李誌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8 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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