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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謝錦田
被 告 劉家欣
李昭瑋
涂聖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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