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交易,24,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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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江健誠告訴被告王麗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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