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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柯陳月英
柯明信
柯懿靜
柯懿嬖
柯璟奮
柯穎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慧
被 告 林育正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 年度交易民字第65號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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