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交附民,1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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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鄭桂足


被 告 王玠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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