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侵訴,11,202101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文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依告訴人之指訴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強制性交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自民國109 年8 月19日執行羈押,嗣再經本院裁定於109 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強制性交未遂犯行,然被告通緝前之居所地為無門牌號碼之工寮,迄今並未改變,有事實足認為被告仍有逃亡之虞,且本件尚有調解履行事項待查明,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之比例原則,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後續審判程序,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1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吳宗育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