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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明雄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明雄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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