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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瑞義
即 上訴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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