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原交簡上,1,2020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簡上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瑞義
即 上訴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