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單禁沒,1,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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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忠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忠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中興分局於民國108年9月11日7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號查獲,並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該案業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吸食器及其中無法與之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三、查被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4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本院卷可稽,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屬實。

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陳在卷,且經送鑑驗結果,認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10月31日草療鑑字第1081000397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憑。

是於該案扣得之吸食器1支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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