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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4 號,偵查案
號:108 年度偵字第4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無法析離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4038號、87年度偵字第885 號、108 年度偵字第4746號被告蔡宗榮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47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 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因被告業於99年6 月30日死亡,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殘渣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 年12月6 日草療鑑字第1081100503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稽,且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將其內殘留毒品完全析離,故應將其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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