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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國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20號,偵查案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6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參柒零伍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國智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21日13、14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00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大麻置於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大麻1 次,嗣於同年7 月23日7 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大麻2 包(驗餘淨重為0.3640公克、0.0065公克)。
經依本院108 年度毒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上揭扣案之毒品,經鑑驗檢出四氫大麻酚之成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66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而扣案之煙草2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則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份(驗餘淨重0.3640公克、0.0065公克,含包裝袋2 只),有該院108 年7 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474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憑,是扣案之煙草2 包確俱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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