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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枝(含彈匣貳個、滅音器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他字第223號被告劉俊麟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扣案非制式槍枝1 支(含彈匣2 個、滅音器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法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 一)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他字第223 號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688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後為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377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 二) 該案扣案之手槍1 支(含彈匣2 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有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3 月21日刑鑑字第1060015145號鑑定書附卷足憑。
可見扣案之手槍1 支(含附隨於槍枝之從物彈匣2 個、滅音器1 支),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非制式手槍,依同條例第5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即屬「法令」上禁止個人擅自製造、運輸、持有之物,係屬違禁物。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就扣案非制式手槍1 支(含彈匣2 個、滅音器1 支),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 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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