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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佩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零零陸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全佩儀前因109年度毒偵字第96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06公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南投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006公克,含包裝袋1只)及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之殘渣袋1只,經鑑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刑案照片、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9月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南投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4066號卷第16-20頁)。
是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確屬第二級毒品;
至該殘渣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依現行鑑定方法無法完全析離,是該殘渣袋與內含之殘渣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毋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三)綜上,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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