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單禁沒,4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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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柒捌公克;

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51號、第252 號、第253 號、第254 號、第255 號被告NGUYENXUAN CONG 、NGUYEN VAN DUNG 、THAI HUU TANG、TRUONGVAN DANH、NGUYEN XUAN TUAN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查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8678公克;

含包裝袋1 只),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證據可證明扣案物為其等所持有,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前開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揭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5 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8678公克;

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1 份(見聲沒卷第16頁)在卷為憑。

是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確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裝存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亦應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均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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