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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即
被 告 石碧霞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即被告偽造有價證卷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於民國108 年4月25日10時30分許,在位於南投縣○○市○○路000 號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查獲被告石碧霞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9 月20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 元美鈔2 張,屬偽造之有價證券,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8 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80985號鑑定書可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石碧霞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9 月20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321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於108 年10月15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651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等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 元美鈔2 張,均係偽造一節,業據證人即臺灣銀行行員黃郁茹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復有臺灣銀行偽(變)造外國幣券截留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8 月29日刑鑑字第1080080985號鑑定書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面額100 元美鈔2 張,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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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1 │面額壹佰元美鈔(編號FB00000000C )│1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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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額壹佰元美鈔(編號FJ00000000A )│1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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