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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玉民
被 告 巧潘峻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埔交簡字第1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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