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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6號
附民原告 劉哲瑋
附民被告 黃玲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鄭煜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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