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柯○諺
法定代理人 張立薇
兼法定代理 柯照建
人
被 告 王伯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埔交簡字第1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