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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鍾雪娥
被 告 阮妍甄
盧國維
上列被告等因109 年度埔原交簡字第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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