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埔智簡,2,2020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埔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耀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4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耀國明知他人所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仿冒商標權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被告温耀國明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均係他人所為之商標法第95條第1款所指「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透過網路方式刊登販賣訊息,並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以拍照上網之方式陳列。

又被告雖將扣案之仿冒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Hello Kitty 滑鼠1 只販賣予佯裝買家之員警,惟該員警既係出於辦案蒐證之目的所為,顯無購買之真意,事實上不能完成買賣,而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然商標法並未有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行為之明文,自無從論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罪;

另觀諸員警查獲被告之現場情狀及卷內現存之證據,僅足認被告為警查獲之時確有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之行為,欠缺被告確已有將其餘仿冒商標商品販賣與他人佐證,尚難僅以被告之自白逕認已成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未洽,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係規定於同一法條,雖罪名有異,然尚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附此敘明。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以一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行為侵害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侵害商標權人申請註冊之商標權,忽視智慧財產權之規範要求,亦使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各該商標權人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誠有不該,並考量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規模,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被害人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和解或調解成立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態度,暨衡酌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仿冒商標權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各該鑑定報告存卷可稽,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另被告固於偵查中自陳其販賣仿冒商標權商品而獲有利益7,000 元,惟其本案行為僅論以陳列而未構成販賣,上開獲利尚難逕認屬本案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罪所得,爰不就此部分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㈢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仿冒「Hello Kitty 」滑鼠    │1 只  │
├──┼──────────────┼───┤
│2.  │仿冒「Hello Kitty 」防蚊貼紙│8 件  │
├──┼──────────────┼───┤
│3.  │仿冒「Hello Kitty 」鑰匙包  │2件   │
├──┼──────────────┼───┤
│4.  │仿冒「Hello Kitty 」吊鉤    │8 個  │
├──┼──────────────┼───┤
│5.  │仿冒「Hello Kitty 」梳子    │2 個  │
├──┼──────────────┼───┤
│6.  │仿冒「Hello Kitty 」鑰匙圈  │3 個  │
├──┼──────────────┼───┤
│7.  │仿冒「Hello Kitty 」捲尺    │1 個  │
├──┼──────────────┼───┤
│8.  │仿冒「Hello Kitty 」塑膠製盒│1 個  │
├──┼──────────────┼───┤
│9.  │仿冒「Hello Kitty 」衣服    │2 件  │
├──┼──────────────┼───┤
│10. │仿冒「Hello Kitty 」褲子    │2 件  │
├──┼──────────────┼───┤
│11. │仿冒「Hello Kitty 」零錢包  │1 個  │
├──┼──────────────┼───┤
│12. │仿冒「CHANEL」項鍊          │2 件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