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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埔簡字第2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士勛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3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翁士勛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翁士勛係民國88年次之役齡男子,本應受常備兵役之徵集,而於109年2月4日,由其祖母黃寶鈴收受109年1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90017218號南投縣109年第e010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後,確實轉交翁士勛,指定翁士勛應於109年2月19日上午8時至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大門口集合,以前往臺南官田駐地報到,南投縣埔里鎮公所承辦人員潘月媚於當日亦有發送簡訊至翁士勛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號再為提醒,詎翁士勛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而無故未按期報到逾入營期限5日以上。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潘月媚、黃寶鈴於偵查中陳述在卷,復有偵卷卷附之南投縣政府109年5月12日府民兵字第1090112263號函(第3頁)、臺灣省南投縣埔里鎮109年第e0105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第4頁)、南投縣政府109年4月23日府民兵字第1090098687號函(第5頁)、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無故未入營訪視處理情形(第6頁至第7頁)、南投縣109年1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90017218號南投縣109年第e0105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第8頁至第9頁)、簡訊截圖(第10頁)、南投縣政府109年2月27日府民兵字第1090049631號函(第11頁)、陸軍步兵第二0三旅步兵第二營109年2月20日陸八剛二字第1090000051號函(第12頁)、異動記事明細(第14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第16頁)、證人黃寶鈴出具之陳述狀(第17頁)、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資料(第45頁)、0000-000000號門號之通聯紀錄(含行動上網歷程)(第50頁至第56頁)等件在卷可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竟刻意怠於履行應受徵集之義務,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國家徵兵制度,核其所為誠屬可責,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其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適用之法條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提起公訴,檢察官廖秀晏到庭執行職務,嗣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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