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交易,143,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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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振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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