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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敦股
被 告 柯致丞
選任辯護人 黃瑋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致丞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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