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瑞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2月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110年2月25日下午3時25分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