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交訴,30,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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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沛然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108 年8 月23日下午5 時28分許,酒後(酒精濃度不詳)明知駕照已遭註銷,仍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沿南投縣草屯鎮新豐路249 巷往稻香路方向行駛,行至該路段巷口,適有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女即未成年之被害人蔡○○(97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沿南投縣草屯鎮新豐路往草屯方向行駛,被告未依號誌行駛闖越紅燈,擦撞甲○○騎乘之前開機車,致被害人受有右下肢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詎乙○○肇事後,明知被害人因此受有體傷,且知悉被害人為兒童,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予採取救護措施或報警並停留現場等待警方到場,即逕行騎車逃離現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 年7 月30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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