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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俊傑
陳俊德
陳俊良
陳鐘英
被 告 黃呈河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審交訴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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