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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張曾笋
訴訟代理人 藍明浩律師(法扶)
被 告 黃國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44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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