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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李詠嫺
被 告 李柏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313 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孫于淦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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