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原訴,7,2020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原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靜慧


指定辯護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靜慧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