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宗武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5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宗武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上午6 時30分許,因停車在告訴人游顯卿所經營位在南投縣○○鎮○○路000 號之三文書局前,因不滿告訴人要求其將引擎熄火,被告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在該處之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出之公共場所,於車內對告訴人以臺語辱罵「幹你娘、供殺小」等語,公然辱罵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