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522、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