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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04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案被告吳建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認有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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