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訴,160,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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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剛股
被 告 傅士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傅士恩被訴部分於傅士恩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傅士恩於民國109年6月間因重大交通事故經送往草屯幼敏醫院急救後再轉送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救治後,仍然意識不清且須仰賴氧氣及抽痰治療,嗣於109年7月28日轉至賜福長期照護中心等情,有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紙(見本院卷第47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9年9月5日函暨檢附之報告書1份(見本院卷第43、46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目前因疾病不能到庭。

其次,復查無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院即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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