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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因認本案尚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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