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訴,225,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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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弘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弘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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