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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敦股
被 告 唐清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六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經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於審理程序中,被告另為無罪之陳述,因認本案尚不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處,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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