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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成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7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成正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 年7 月28日下午5 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0 ○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火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隨後相隔1 、2 分鐘後,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一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並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於108 年7 月30日上午11時4 分許,為警通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 年3 月18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葉峻石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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