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審附民,67,202010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黃玟靜 年籍詳卷
被 告 董堂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審易字第290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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