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投交簡附民,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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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吳叔蓉


被 告 許順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投交簡字第3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葉 峻 石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儀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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