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投簡附民,1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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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謝敏茹


被 告 莊宏傑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投簡字第288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葛耀陽
法 官 葉峻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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