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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BK000-H109021(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被 告 陳隆建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投簡字第569 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益 茂
法 官 林 昱 志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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