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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9年6 月23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投簡字第3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於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21號判決,於民國109年7月9 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理由,且明確載述「上訴理由:後補」,詎經本院於109年11月3日命被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6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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