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NTDM,109,聲,480,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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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長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長科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長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均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決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其中如附件編號1 至2 所示之2 罪,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9 月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如附件所示案件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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