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宇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明宇因竊盜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