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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時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時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時政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同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確定;
前揭各罪刑,繼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聲字第20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下稱甲案)。
受刑人於105 年間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法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案經上訴後,繼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247號上訴駁回確定(下稱乙案)。
受刑人於106 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下稱丙案)。
其於106 年7 月3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甲、乙、丙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471 號函各1 份在卷可稽,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葛耀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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