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子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子安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鄭子安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惟附件編號2 「犯罪日期」欄部分應更正為「108/06/13 」)。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宏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