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丞所犯如附件所示伍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賴彥丞因犯如附件所示5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示)。
又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件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件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件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3、4、5所示之案件,其確定判決所宣告沒收之物,因依法應併執行之,自勿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家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